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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0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0一號

上訴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五0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乙○○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甲○○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乙○○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提起第二審上訴。甲○○上訴書狀漫稱警方查獲之吸食器等物,係供吸食安非他命之用,既未查獲分裝袋、磅砰等販賣毒品之工具,足證其購入安非他命係自行施用,不曾販賣云云。乙○○上訴書狀則稱本件係甲○○個人之行為,伊僅與甲○○向綽號「阿月」者追討欠款,並無共同販賣毒品之犯行或犯意云云,而均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等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以其等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均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僅持己見,對於第一審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爭執,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等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0一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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