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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六一號

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正庸林秀夫宋祺陳祐治林瑞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六一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七六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定執行刑之裁定乃就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法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觀之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即明,對於數罪之確定判決本身是否違法,則無置啄餘地。經查本件原裁定就抗告人甲○○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載之偽造文書等數罪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原裁定主文所示,合於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所指該數罪之確定判決尚有違法或不當之情,縱屬實在,揆之首開說明,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宋   祺

法官 陳 祐 治

法官 林 瑞 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六一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