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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花滿堂陳東誥林錦芳洪昌宏吳信銘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六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八九、二四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不服第一審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共二罪),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其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採證、認事、用法、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徒以他人施用毒品有經緩起訴處分之例,謂上訴人有心戒毒,惟不知如何依法尋求戒治,請求施以替代療法戒毒云云,既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事,自不符首揭第三審上訴理由之形式要件。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六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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