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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0五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石木欽洪佳濱韓金秀呂丹玉段景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0五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0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五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間,經民主進步黨提名為第五屆立法委員高雄市第二選舉區候選人後,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許,以其競選宣傳車六輛及計程車二十餘輛,聚集一百餘人,以中國國民黨高雄市委員會散發之文宣對其有不當影射為由,邀集約一百餘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民眾,及宣傳車六輛、計程車二十餘輛,至高雄市三民區○○○路四六三號該委員會門前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抗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員據報前往維持秩序。上訴人先在宣傳車上以擴音器要求該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源泉上車說明,未獲理會,乃灑冥紙、焚燒中國國民黨黨旗,仍未獲回應,即於宣傳車上表示等一下他會有動作,請警方注意蒐證,旋走下宣傳車,率其中二位民眾趨前欲拆下「中國國民黨高雄市委員會」之全銜銅牌一面,警員加以制止,上訴人竟萌生妨害公務之犯意,自任首謀,不聽勸阻,仍共同強行拆下,惟警員仍緊抓該銅牌不放,另二位上訴人所聚集民眾亦加入出手抓住銅牌,其餘在場聚集之群眾則環繞在外圍推擠、衝撞,對執行公務之警員實施拉扯、衝撞等強暴行為,致警員黃慶惠等人受傷、警帽掉落、手錶錶帶脫落或胸前階級章脫落,上訴人再將全銜銅牌帶至宣傳車上以鐵橇砸凹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犯首謀聚眾妨害公務罪,累犯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有罪判決書之事實一欄,為判斷其適用法律當否之準據,法院應將依職權認定犯罪事實有關之事項,翔實記載,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並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倘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相一致,或事實與理由之記載,前後齟齬,按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後段規定,均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又刑法上之「聚眾」,指不特定多眾集合,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聚眾妨害公務罪,須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在人數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下,對執行公務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始足成立。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當日率眾目的在向中國國民黨高雄市委員會抗議,並未認定聚眾目的在妨害公務,亦未就所聚群眾是否不特定或隨時可以增加等情形,詳加記載,明確認定,揆諸上揭說明,自屬違法。又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在場對國民黨高雄市委員會抗議未獲理會,於宣傳車上表示等一下他會有動作,請警方注意蒐證,旋從宣傳車下來,率同不詳姓名男子二人欲拆該委員會全銜銅牌,經警制止,始萌妨害公務之犯意,自任首謀,仍與該二男子強行拆下該銅牌,因警緊抓不放,所聚集之另二名不詳姓名男子加入抓銅牌,其餘在場聚集之群眾則環繞在外推擠、衝撞執行公務之警員為妨害公務行為等情。如果無訛,上訴人於產生妨害公務之故意時,究竟有無公然聚眾之行為?上訴人表示等一下他會有動作,請警方注意蒐證,旋從宣傳車下來拆牌之際,有何聚眾之舉動?此與認定上訴人應否成立本罪攸關。原審未調查審認,遽行判決,尚嫌速斷,亦難昭折服。再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首謀聚眾妨害公務,與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聚眾妨害公務,係二種犯罪型態。檢察官起訴上訴人犯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妨害公務罪,原判決認上訴人首謀聚眾妨害公務,復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然就此二罪間之法律關係為何,未為必要之論述,即論以首謀之罪,亦欠允適。以上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案經發回,本件有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宜併注意及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段 景 榕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0五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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