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八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不服第一審判決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九月),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其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採證、認事、用法、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憑上訴人自我說詞,謂其係因工作壓力大,誤交損友,又基於好奇心,致誤觸刑章,現已深感後悔,並已完全戒除毒癮,無再犯之虞,且有正當職業,為家中經濟之依靠,若入監服刑全家生活將陷於絕境云云,顯與法定第三審上訴理由之形式要件不符。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自無從審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