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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六號

強盜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洪文章王居財郭毓洲黃梅月邱同印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六號

上訴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九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少連偵字第六四、

九一、九二、一0四、二四0六八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審未使被害人等立於證人之地位,命其具結而為陳述,並接受上訴人等之詰問,逕採為上訴人等論罪之基礎,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誤。㈡、甲○學識、經驗不足,家庭經濟困頓,意志消沉,結交損友,因一時無知,難以自持,而與夥伴行搶,無意傷害其他人,請給予最輕及適當之刑。㈢、甲○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如早日執行完畢出監,願意工作賺錢賠償被害人。又甲○並未參與有組織之強盜或犯罪集團,非以反覆強盜他人財物作為主要經濟來源,請免予宣告強制工作,以勵自新。㈣、甲○在案發時原係洗車工人,有正當工作,非無謀生技能,並無證據證明甲○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之情形,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㈤、原判決認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製作警詢筆錄之前,偵查機關已循線查知其可能與上訴人乙○○、王家○及少年劉○○(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涉犯強盜曾○民財物案件(即原判決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且之前劉○○在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警詢時,已明確供陳其與甲○、王家○及乙○○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共犯原判決事實欄一、㈠所示加重強盜犯罪事實,及與甲○、乙○○於同年月十四日共犯事實欄二所示加重搶奪犯罪事實,有劉○○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所製作之警詢筆錄一份在卷可參。是甲○警詢時雖書立自白書坦承涉犯事實欄一、㈠之加重強盜及事實欄二之加重搶奪犯行,尚不符自首之要件。至甲○主動坦承涉犯事實欄一、㈡所示加重強盜犯行,仍符合自首要件。既採劉○○警詢陳述為甲○自首與否之認定依據,但未將劉○○轉換為證人調查,接受上訴人等之詰問,亦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㈤、原審有未依法轉換同案被告為證人之應調查未為調查及適用法則不當、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㈥、原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之擬制同意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並未考慮當事人是否「知有」不得為證據情形及作成是否「適當」,即逕認有證據能力,有理由不備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等語。上訴人乙○○上訴意旨略稱:㈠、依被害人陳○勳、卜○軒之證述,陳○勳尚可反抗不給錢,卜○軒仍可基於自由意思跑離現場,足證上訴人等所施之碰撞、推拉擠手段,未達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之程度,應僅構成恐嚇取財罪,原判決論以加重強盜罪,顯然違背法令。㈡、乙○○、甲○、劉○○於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僅有毆打傷害曾○民之犯意聯絡,劉○○實行強盜之犯行,係基於其個人獨立之犯意,乙○○就其強盜部分不應負共犯之責。原判決論乙○○等三人以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強盜罪,有不適用法則之違誤。㈢、原判決對於劉○○證稱乙○○不知甲○搶奪杜○達包包之有利證詞,何以不足採,未予說明論述,亦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㈣、乙○○僅與林○軒言語衝突引起吵架,當時乙○○與同案被告均無戴安全帽,何來持安全帽毆打被害人?亦無搜刮林○軒財物或行動電話之情事。乙○○於原審請求傳訊林○軒對質指認,原審未予傳訊調查,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㈤、警詢時被害人陳○勳供稱歹徒五人都沒戴安全帽、口罩、面罩,陳○旻卻稱歹徒二人其中一人拿安全帽打伊頭部、臉部。原審未調查乙○○等當時有無戴安全帽?陳○旻稱被歹徒拿安全帽擊打頭部、臉部,有無受傷?至何處就醫?遽以同案被告之自白作為補強證據,而以加重強盜罪相繩,違背證據法則。㈥、被害人等之陳述各異,同案被告之供詞反覆不一,前後矛盾,原審未予究明釐清,遽行判決,有調查未盡之違法。㈦、甲○與被害人互看不對眼,引起吵架,目的非搶奪財物,且被害人所謂被搶之財物僅新台幣六元,行動電話又無扣案,原審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㈧、原審對於林○軒稱被搶時遭毆打,究竟何處受傷?有無診斷證明書?未予調查論述,遽認乙○○持安全帽往林○軒頭部重毆,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㈨、原判決事實二認定劉○○向杜○達稱:「看什麼看?」,並示意要求杜○達停車,劉○○令杜○達將安全帽脫掉,杜○達不願聽從,劉○○即動手欲將杜○達之安全帽脫掉,杜○達以手抵抗,乙○○見狀即執安全帽敲打杜○達頭部;理由貳之四第㈢小段卻謂劉○○在一審審理時結證稱:伊當時係給乙○○載,杜○達轉彎過來撞到伊的腳後,還一直看伊等,好像係伊等的錯,所以伊等才追他,追到後乙○○就問杜○達看什麼,伊請杜○達將安全帽脫掉,杜○達不理,伊就拿安全帽打杜○達云云,亦有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相矛盾之違誤等語。

惟查:證據之取捨與其證明力之判斷,以及事實有無之認定,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並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背法令,而執為第三審適法之上訴理由。原判決綜合全案卷證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甲○、乙○○有其事實欄所載之加重強盜及搶奪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甲○、乙○○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甲○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拾叁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論處乙○○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拾伍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已詳敘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且對甲○、乙○○否認犯罪所辯各節,如何係飾卸或避就之詞,均不足採,分別詳加說明指駁。所為之論斷,均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又本件第一審審理時,已傳喚證人即被害人林○軒、曾○民、陳○勳、陳○旻、卜○軒、杜○達等人到庭具結作證,又將共同被告乙○○、劉○○轉換為證人,令具結後為陳述,並均接受甲○及選任辯護人之詰問(見一審卷㈠第一九八至二0九、一二一至一三二、一五三至一六三頁,一審卷㈡第六至二一、八五至八八頁)。原審對前開證人於警詢及第一審偵審中之歷次證述,經合法調查後,採為上訴人等論罪之基礎,並於判決內詳為取捨之論述說明,並無證據調查違背法令或理由不備之情形。而甲○對於其各次犯行,已分別於原審準備程序或審理時為認罪或自白之陳述,其上訴意旨㈠、㈣、㈤指摘原審未使被害人立於證人地位,亦未將相關被告轉換為證人,接受詰問,即採彼等之陳述為甲○論罪之依據,採證違背證據法則;難認係依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之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甲○其他上訴意旨或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或對原判決已論斷明白之事項,任意指摘違法,或就有無宣告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事由,為單純事實之爭執,並請求從輕量刑,免除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均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又原判決事實二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甲○、乙○○、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其所載之時、地,甲○趁少年劉○○、乙○○與杜○達爭執、互有拉扯,杜○達不及防備之際,自後方下手搶奪杜○達之側背包(其內有行動電話一支、身分證、健保卡、汽車、機車駕駛執照各一張、郵局、建華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金融卡各一張及鑰匙一串),得手後,迅速先騎乘機車離去,劉○○、乙○○見已得逞,隨後共乘機車離開現場等情。至該事實欄謂「少年劉○○向杜○達稱:『看什麼看?』,並示意要求杜○達停車,劉○○令杜○達將安全帽脫掉,杜○達不願聽從,劉○○即動手欲將杜○達之安全帽脫掉,杜○達以手抵抗,乙○○見狀即執安全帽敲打杜○達頭部」一節,乃載述當時杜○達與劉○○、乙○○爭執之細節,縱原判決認係乙○○執安全帽敲打杜○達頭部與理由欄謂劉○○在一審證稱係伊拿安全帽打杜○達云云不盡相符,因原判決認未成傷,被害人亦未提出傷害告訴,且非搶奪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不影響原判決關於該次犯罪事實之認定及判決之結果,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至乙○○其他上訴意旨或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對原判決已論述明白之事項,仍執前詞,任意指摘原判決違法,或對其犯行究係強盜或強奪仍為單純事實之爭辯,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甲○、乙○○之上訴皆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黃 梅 月

法官 邱 同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        判處罪刑與保安處分        │
├──┼────────┼─────────────────┤
│ 1  │事實欄一、㈠所示│甲○成年人與少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犯罪事實        │有,結夥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至使│
│    │                │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
│    │                │柒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2  │事實欄一、㈡所示│甲○成年人與少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犯罪事實        │有,結夥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至使│
│    │                │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
│    │                │肆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    │                │,強制工作叁年。                  │
├──┼────────┼─────────────────┤
│ 3  │事實欄一、㈢所示│甲○成年人與少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犯罪事實        │有,結夥三人以上,以強暴至使不能抗│
│    │                │拒,而使人交付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
│    │                │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    │                │,強制工作叁年。                  │
├──┼────────┼─────────────────┤
│ 4  │事實欄二所示犯罪│甲○成年人與少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事實            │有,結夥三人以上,而搶奪他人之動產│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
│    │                │玖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    │                │,強制工作叁年。                  │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事實    │       判處罪刑與保安處分         │
├──┼────────┼─────────────────┤
│ 1  │事實欄一、㈠所示│乙○○成年人與少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犯罪事實        │所有,結夥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至│
│    │                │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
│    │                │刑柒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    │                │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2  │事實欄一、㈡所示│乙○○成年人與少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犯罪事實        │所有,結夥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至│
│    │                │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
│    │                │刑柒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    │                │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3  │事實欄一、㈢所示│乙○○成年人與少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犯罪事實        │所有,結夥三人以上,以強暴至使不能│
│    │                │抗拒,而使人交付財物,處有期徒刑柒│
│    │                │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    │                │所,強制工作叁年。                │
├──┼────────┼─────────────────┤
│ 4  │事實欄二所示犯罪│乙○○成年人與少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事實            │所有,結夥三人以上,而搶奪他人之動│
│    │                │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
│    │                │刑玖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    │                │所,強制工作叁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六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