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四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不服第一審判決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七月),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其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採證、認事、用法、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查上訴人係警方依法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警通知採尿送驗,上訴人即自白施用海洛因,尿液檢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等情,有偵查卷附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及調查筆錄可稽。上訴意旨所謂上訴人係向警自首云云,顯與卷內上開資料不符。其餘上訴意旨亦未表明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究竟有何違背法令,徒謂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