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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八號

貪污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洪文章王居財郭毓洲黃梅月邱同印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八號

上訴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選偵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固非無見。

惟查:(一)、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此為事實審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文書證據所憑踐行之調查方法及程序,旨在使被告澈底了解該等文書記載之內容及意涵,而為充分之辯論,以使法院形成正確之心證。故法院就文書證據,如未確實依照上開法定調查方法,於審判期日踐行調查程序,而遽採為判決之基礎,即難謂其判決於上開證據法則無違。原判決認上訴人明知違反預算法,同意台北縣蘆洲市里鄰長出國旅遊活動各里若有部分里鄰長無法成行,得將已請領之活動費用移作出國期間之團體活動費用,致有八十位無法成行之里鄰長之活動經費,交由各該團於出國旅遊中以加菜名義,於各該里里長在返台後檢附承辦旅行社出具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辦理核銷,使各該出國之團員獲得不法利益共計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等情;係以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在各里里長連署之「申請書」上批示「餘額同意由各里長辦理團體活動費用」為據,並採為判決基礎之重要證據資料。惟原審於審判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並未將上開證據向上訴人提示,令其辨認,有審判筆錄之記載可稽。上開證據既未經合法調查,原判決採為認定上訴人犯行之論罪依據,難謂與證據法則無違。(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以行為人有為自己或其他私人圖得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構成要件之一。是行為人究係為自己或其他私人,及圖得不法利益若干,應於事實欄詳加認定,並於理由欄敘明認定之理由及依據,始為適法。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違反預算法,同意台北縣蘆洲市里鄰長出國旅遊活動中,有八十位無法成行之里鄰長活動經費,交由各該團於出國旅遊中以加菜名義,於各該里里長在返台後檢附承辦旅行社出具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辦理核銷,使各該出國之團員獲得不法利益共計一百二十萬元等情;而本件蘆洲市各里、鄰長分六梯次赴大陸珠海、深圳及澳門進行五天四夜之出國旅遊活動,該八十位無法成行之里鄰長活動經費,統籌分配予六梯次之出國旅遊活動支用?或各梯次無法成行之里鄰長活動經費由各該梯次之出國旅遊活動支用?各圖得不法利益之「其他私人」究為何人?圖得不法利益若干?原判決並未明白認定,僅籠統記載「使各該出國之團員獲得不法利益共計一百二十萬元」,即有理由不備之可議。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至原判決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因公訴人認與論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併予發回。又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載明「出國活動中,有附表二百四十二名里鄰長有親屬替代,非法動支經費三百六十三萬元,並准予違法核銷,因認被告涉犯對於主管之事務,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而起訴事實係載「有八十位鄰長未出國,二百四十一名里鄰長有親屬替代,非法動支經費肆佰捌拾壹萬伍仟元(即里鄰長有親屬替代,非法動支經費三百六十一萬五千元),並准予違法核銷,對於主管之事務,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審理範圍與起訴範圍並不一致,案經發回,更審時允應注意及之,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黃 梅 月

法官 邱 同 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八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