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三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調偵字第一三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因偽造私文書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經原審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敘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持己見,否認犯罪,而為單純事實上之爭執,但對於原判決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關於竊盜部分之上訴,業經原審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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