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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五三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洪昌宏王聰明陳東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五三號

上訴人
陳慶霖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0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九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陳慶霖行使偽造公文書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僅以坦承認錯,供出偽造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向被害人詐財之幕後主謀者「羅必張」,伊僅為受託冒充地主抽佣之「人頭」而已,且案發後又已籌措新台幣一百萬元返還被害人,竟遭判處重刑,顯有未當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王 聰 明

法官 陳 東 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五三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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