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五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三0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已敘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查原判決以上訴人辯稱其因感冒服用「祐庭耳鼻喉科診所」開立之BMSYRUPE(複方甘草合劑)藥水,內含嗎啡及可待因成分,致採尿檢驗結果有毒品反應等語,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已綜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函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證人即醫師劉韶薇所為之證言,詳加調查說明。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漫稱上訴人須獨自扶養四個子女,實無力購買毒品,本件係因感冒就醫,病情未見好轉,始將六日藥量於五日內服畢,以期早日康復,故體內殘留代謝物嗎啡之濃度較高;茲因舊疾復發,住院治療,家庭頓失經濟支柱,請諭知無罪之判決云云,對於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事爭辯,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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