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0四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0四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九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送達判決正本於其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爰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母親收受,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同月七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二日,計至同月十八日(原判決誤為二十日)即已屆滿;而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上訴人遲至同月二十二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因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理由內已論敘綦詳。上訴意旨漫稱其母親已經年邁,不知收受文書之重要性,致未告知上訴人,原判決逕行駁回上訴,實難甘服,又上訴人犯後坦承不諱,請給予自新機會云云,憑己見任意指摘,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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