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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二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花滿堂黃正興陳東誥林錦芳洪昌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二五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不服第一審判決論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其未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事。卷查上訴人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一號),惟於緩起訴期間再為本件施用海洛因犯行,經警當場查獲,因依職權撤銷原處分(九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九號),提起公訴。上訴意旨徒謂上訴人係於未經查獲前即自動就醫接受替代療法戒毒,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為不起訴處分云云,顯與卷內資料不符,殊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二五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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