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二號
- 上訴人
- 張放達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陳良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首揭法條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已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七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經於民國一○○年六月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經相當時日,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不為補正,應不再定期命補正,逕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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