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二號

請求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劉福聲黃義豐劉靜嫻袁靜文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二號

上訴人
張放達
被上訴人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陳良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首揭法條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已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七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經於民國一○○年六月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經相當時日,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不為補正,應不再定期命補正,逕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二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