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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一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鄭傑夫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一號

再抗告人
李瑞玫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黃彩娟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二四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裁定准再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以其向相對人購地,其中部分土地被劃為公園用地,無法供建築使用,其通知相對人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價金,相對人置之不理,顯有逃避債權、拒絕清償之意為由,聲請假扣押,僅釋明假扣押之請求;至相對人民國九十八年度綜合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雖均無現金存款紀錄,然相對人有土地及建物合計十二筆,尚不能以其無現金存款,遽認其隱匿財產之情事,即難認其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自與假扣押之要件不符等詞,爰廢棄高雄地院所為之裁定,改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

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自明。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又證明與釋明在構成法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所謂證明者,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與釋明云者,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有間,二者非性質上之區別,乃分量上之不同。是依當事人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證據,倘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自不得謂為未釋明。且依前開規定,只須債權人有所釋明,縱未達到使法院產生較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之事實大致可信之程度,亦屬釋明不足,而非全無釋明,如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又所謂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通常固指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但如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應包括在內。本件再抗告人於高雄地院及原法院分別主張:伊之債權金額屬龐大,前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償還伊給付之買賣價金(附件四),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又相對人雖經營補習班,惟其九十八年度綜合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無現金存款紀錄,另相對人所有不動產,皆設有抵押權,已無資力清償伊之債務云云,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九十八年度綜合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建物、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見高雄地院卷一、二、五、七頁及原法院卷二○~三三頁)依該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所設定最高限額顯高達二億餘元,依上說明,可否謂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且其釋明如有不足,亦不得由法院命供相當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即非無再加研求之餘地。原裁定徒以上開理由遽認再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有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而影響裁判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亦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一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