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七七號

遷讓房屋等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蕭亨國李慧兒高孟焄劉靜嫻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七七號

抗告人
卓承廣

      侯尚余

      侯蘐薇

上列抗告人因與吳賢寬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年度聲字第四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按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於抗告、再抗告,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規定亦準用之。故當事人於法院為裁定後,表明捨棄抗告權者,即不得再依抗告程序為救濟。原法院九十九年度重抗字第三五號裁定,係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作成,並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因抗告人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具狀表明捨棄抗告權,該裁定即因其不得再提抗告而告確定,抗告人竟於一○○年一月十四日再提出民事陳情異議三狀表示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惟查,原法院既認為上開九十九年度重抗字第三五號裁定已確定,則抗告人對之表示不服,即應視為聲請再審,而依再審程序處理,原裁定逕將之視為提起抗告,依抗告程序辦理,尚有未洽。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七七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