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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八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劉福來高孟焄盧彥如邱瑞祥陳重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八號

上訴人
台南府境代天府
法定代理人
王莉惠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一○○年度上字第二○八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雖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二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一○一年七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重 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八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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