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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劉延村葉勝利阮富枝王仁貴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三號

抗告人
謝翔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章發財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九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故訴訟當事人為連帶債務人者,其訴訟費用既應連帶負擔,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必全體當事人均無資力,始足當之。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經濟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獲准法律扶助,請求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然本件第一審判決係命抗告人與共同上訴人許育逢、柯建源、張智堯、李品諺等連帶給付相對人章發財、康妍蓁新台幣(下同)三百三十二萬九千六百零四元本息、三百九十二萬四千七百二十一元本息,核其性質為共同訴訟,抗告人所負擔者為連帶債務,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依原法院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九十九年度裡,抗告人有薪資所得三筆,總額三萬四千六百五十八元;許育逢有薪資所得二十萬五千零九十元及房屋、土地各一筆,財產總額九十六萬五千五百五十四元;柯建源有薪資所得二十四萬三千二百元;張智堯有薪資所得六萬元,有該等明細表可稽,足見渠等四人並非無資力之人,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仍不備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又抗告人雖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惟抗告人既有上開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但書規定,仍不應准許其訴訟救助。原法院因認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從准許,裁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三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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