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四號
- 抗告人
- 袁靜如 原住台北市○○區○○街17巷12號2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上字第一二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一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公示送達(自翌日起發生效力),有公示送達公告足據。茲已逾相當期日,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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