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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四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劉福來陳重瑜盧彥如邱瑞祥高孟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四號

抗告人
袁靜如 原住台北市○○區○○街17巷12號2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上字第一二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一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公示送達(自翌日起發生效力),有公示送達公告足據。茲已逾相當期日,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高 孟 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四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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