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再字第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再字第一○號
- 再審原告
- 林秋芬原名林詩.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再審被告
- 王唯丞
王博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三日本院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五號),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五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依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起訴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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