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二號
- 抗告人
- 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郭立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兩造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為世紀宮廷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無權使用世紀宮廷大廈三至五樓牆面懸掛及設置廣告物,請求相對人將門牌桃園縣中壢市○○○街三六、
三八、四八、五○、五二、五六、五八、六○、六二、六六、六
八、七○號地上三層至五層外牆所設置之廣告拆除。原法院以: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定有明文。又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定之。
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亦有明文。抗告人請求相對人將門牌桃園縣中壢市○○○街三六、三八、四八、五○、
五二、五六、五八、六○、六二、六六、六八、七○號地上三層至五層外牆所設置之廣告拆除。查抗告人起訴時,世紀宮廷大廈三至五樓牆面使用權並無交易價格,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抗告人除去相對人對該牆面之使用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大廈牆面,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前揭收益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常與所有權存續期間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十年期間使用系爭牆面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計算。再查系爭大廈三至五樓外牆總面積為二百五十九.九九五四平方公尺,出租收費標準每平方公尺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五百元,有弘鑫測量工程有限公司測量成果簿在卷足憑,依此標準核算,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一千五百五十九萬九千七百二十四元,爰裁定命抗告人依限補繳不足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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