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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一號

給付價金聲請強制執行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顏南全王仁貴鄭傑夫陳玉完林大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一號

再抗告人
趙 粉
再抗告人
趙家陞
再抗告人
趙林稻
再抗告人
趙清榮
再抗告人
趙金忠
再抗告人
趙宏亮
再抗告人
趙篿禎
共同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業趙鰲.

請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

一年度抗更㈠字第三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一○○年度聲字第三六號裁定均廢棄。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抗告及再抗告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本件相對人以其已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為由,向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聲請停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執行法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五○七號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經基隆地院以裁定命相對人分別為再抗告人供擔保後,於該院九十八年度調訴字第一號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停止上開執行程序。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趙粉、趙家陞、趙林稻以次五人之被繼承人趙木樹及第三人趙志明,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在基隆地院成立調解(該院九十八年度調字第二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因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之義務,經其四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就相對人設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溪分行(下稱台灣中小企銀)帳戶內之存款為強制執行(即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法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五日在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九十九萬四千元及執行費十一萬九千九百五十二元之範圍內,核發扣押命令,嗣執行法院於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核發移轉命令,惟台灣中小企銀於同年五月四日以其中有一筆九百萬元存款附有期限之定期存單債權,無法解約移轉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通知該再抗告人後,再抗告人於同年五月十八日對台灣中小企銀提起訴訟,經原法院以一○○年度重上字第三五四號判決(下稱第三五四號判決)駁回再抗告人之訴。相對人以系爭執行名義有無效之原因向基隆地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並向基隆地院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該院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程序,自無不合等詞,因以裁定維持基隆地院准相對人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至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為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縱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仍須受訴法院認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法院已依系爭執行名義,就相對人在台灣中小企銀之存款核發扣押命令,嗣並核發移轉命令,乃原法院所認定之事實。台灣中小企銀聲明異議後,再抗告人依上開移轉命令本於債權受讓人之地位對台灣中小企銀提起訴訟,亦經第三五四號判決命相對人依序給付趙粉、趙家陞、趙林稻以次五人五百零四萬元、二百五十一萬六千九百七十六元、五百零四萬元各本息確定(第三五四號判決上訴後,經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九六號裁定駁回)。則系爭執行事件所核發之移轉命令內容已獲得實現,相對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即無實益。原法院誤以第三五四號判決係駁回再抗告人之訴,而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裁定,自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顯然錯誤,且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亦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再抗告論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並由本院基於上開確定之事實,將原裁定及基隆地院裁定廢棄,改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林 大 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一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聲請強制執行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