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七號
- 上訴人
- 余少蓁
- 被上訴人
- 張春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應由本院民事庭審理。而上訴人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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