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再字第三二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王仁貴陳玉完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再字第三二號

再審原告
張寶玉
再審原告
柯美霞
再審原告
葉志龍
再審原告
朱美玉
再審原告
陳素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再審被告
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九八○號)及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本院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號),就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字第九八○號判決及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就其中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乃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將該部分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再字第三二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