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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再字第四四號

分配剩餘財產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彥文沈方維簡清忠高孟焄吳惠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再字第四四號

再審原告
張寶玉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
再審原告
陳文忠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本院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號)及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五號)確定部分,各自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五號判決,各自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一、十二、十三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吳 惠 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再字第四四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剩餘財產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