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再字第四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再字第四四號
- 再審原告
- 張寶玉
- 訴訟代理人
- 何春源律師
- 再審原告
- 陳文忠
- 訴訟代理人
- 吳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本院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號)及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五號)確定部分,各自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五號判決,各自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一、十二、十三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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