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簡抗字第九四號

請求確定界址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魏大喨林恩山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簡抗字第九四號

抗告人
林春美

      林 向

上列抗告人因與黃初子間請求確定界址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六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一○二年度救字第五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下稱第二審)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六日以其抗告為不合法為由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五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二十五日生效。抗告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末查抗告人於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之一千元,乃其對於第二審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提起抗告之裁判費,與本件抗告並非同一,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簡抗字第九四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定界址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