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號
- 上訴人
- 謝宗賢
- 被上訴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五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七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寄存送達該裁定(同年月二十一日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明知其上訴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至上訴人於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對於上述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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