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二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劉福來高孟焄邱瑞祥盧彥如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二號

再抗告人
張瓊如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徐志宏間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家抗字第七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以一○一年度家全字第一一五號裁定,准就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命再抗告人於七日內起訴,再抗告人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一○二年度婚字第四三號),惟其後已撤回訴訟,相對人因而具狀聲請台北地院撤銷該假扣押裁定。台北地院裁定撤銷,再抗告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經調取相關卷證核閱屬實。台北地院命再抗告人於送達後七日內起訴之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再抗告人,再抗告人雖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訴,惟其後已撤回訴訟,視同未起訴。相對人於再抗告人撤回本訴前,具狀提起反訴請求裁判離婚,惟反訴與本訴不同,再抗告人抗辯假扣押之本案訴訟仍在審理中,並無足採。台北地院以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由撤銷假扣押裁定,固有未合,惟其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因而維持台北地院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甚明。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確定判決者而言。又債權人起訴所請求之事項,須與其聲請假扣押時,依同法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表明之請求相符,如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原聲請保全之原因事實不相同,自不能認已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起訴。本件再抗告人已撤回本訴,不論相對人所提反訴是否仍在審理中,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既不相同,法院所欲確定之私權自有不同,難認再抗告人已就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

再抗告論旨以:相對人之反訴尚在審理中,本訴與反訴之當事人相同,所爭執法律關係亦同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造間之剩餘財產分配實質上仍未確定,相對人不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無足取。再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二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