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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魏大喨林金吾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一號

上訴人
尤家華
被上訴人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六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六一二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五號裁定駁回,並於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一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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