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號
- 上訴人
- 曾月雪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春美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毓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重家上字第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甚明。上訴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既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自不能因其所繳裁判費已滿某一標的應徵之數額,即獨認該部分之上訴為合法。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七萬九千二百零五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三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亦於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僅補正十萬四千五百元,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