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再字第二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再字第二八號
- 再審原告
- 李瑞琴
- 再審原告
- 李麗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珊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華倫明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李達律師
- 再審被告
- 平和媒體有限公司
- 再審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汪倩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七○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七○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