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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再字第二八號

請求給付紅利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國禎李慧兒陳光秀彭昭芬阮富枝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再字第二八號

再審原告
李瑞琴
再審原告
李麗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華倫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再審被告
平和媒體有限公司
再審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汪倩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七○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七○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阮 富 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再字第二八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紅利等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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