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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再字第四四號

請求土地分配結果爭議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吳麗女王仁貴詹文馨吳光釗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再字第四四號

再審原告
黃春生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再審被告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分配結果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本院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五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五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再字第四四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土地分配結果爭議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