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5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四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劉福來李文賢梁玉芬詹文馨李錦美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四號

上訴人
CHRISTER GUSTAV FILIP DAGERGAARD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被上訴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煒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勞上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七日起任職被上訴人正駕駛,迄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退休,年資十三年一個月又二十日。被上訴人雖給付部分退休金,然計算平均工資時,未將下列項目計入:①差勤津貼(Per diem):飛航員受公司派遣,執行飛航班機任務,自Daily Counter報到開始,至班機返回台北基地,飛機停妥後三十分鐘為止,得領取每小時美金三元折算成等值新台幣之差勤津貼;乃飛航員隨班機出勤按時數計算發給之勞務給付,為經常性給付。伊自九十六年九月起至九十七年二月止受領差勤津貼依序為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二百三十三元、二萬八千九百六十元、三萬八千三百零二元、三萬二千四百三十元、三萬零一百零七元、一萬四千一百四十元,未列入平均工資,退休金短少七十七萬四千七百七十三元。②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伊於九十六年間,數度申請特別休假,卻遭以營運需要回絕或減少核准日數。被上訴人給付應休未休假工資九萬一千八百九十二元,未列入平均工資,退休金短少二十萬六千七百五十七元。③浮動匯率津貼(Floating Rate Allowance):伊係外籍人士,通用貨幣係美元,被上訴人以新台幣支付工資,當匯率浮動致實質減薪,此項目係為補貼薪資,仍為勞務對價,退休前六月受領浮動匯率津貼為十八萬八千二百九十二元,未計入平均工資,退休金短少八十四萬七千三百十四元,合計短付退休金一百八十二萬八千八百四十四元。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求為判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退休金一百八十二萬八千八百四十四元,及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主張項目並非工資,分敘如下:①差勤津貼(Per diem):係供空勤人員執行職務時膳食雜支之補貼,其費率得由伊公司酌依財務狀況調整,非恆常固定,所能領取情形包括飛航、海外勤務及參與會議、訓練或專案,內容性質屬離開原辦公處所、在外地且具有地點上、時間上侷限性,所給予額外開銷之補貼,非提供勞務之對價;係以基地報到時即起飛前二小時至返抵基地即降落後三十分鐘之時數計算,期間涵蓋飛航時數與停留外地時數,飛航時數又包括在飛機上輪休之時數,較飛航時數多達三至四倍,期間無提供勞務,非處於隨時待命支援狀態,屬差旅費或差旅津貼。②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非經常性給付,且未禁止休假,如伊有特別休假未休,非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且不論是否飛航員因素,被上訴人於次年度按未休日數給付金錢補償,非工作之對價。③匯率變動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薪資無匯差問題,聘僱合約亦無匯率補貼約定;係體恤外籍機師而發給,以維持生活水平,為恩惠性之給與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審理結果以:依被上訴人飛行員行政手冊(Pilot Adminis-tration Manual第6.1.2條規定:「Per diem:每小時美金三元之免稅津貼,於每次月十五日發放。此項津貼發放對象為:飛行勤務、赴任/卸任飛行、國外受訓、本地訓練,以及海外勤務。

a.飛行勤務(Flight Duty):自於基地報到時起(起飛前二小時)至回到基地(降落後三十分鐘)。b.海外勤務(OverseasDuty)Ⅰ飛行訓練:自於基地起飛前一小時,至回到基地(降落)Ⅱ參加會議:飛行員將比照地勤人員之費率支給Per diem。c.本地訓練(Local Training):主考官、檢定機長、教學機長及飛安督導依據實際飛行時數計算Per diem。d.模擬機訓練或特別專業(Simulator Training or Special Projects)。依上開規定編排方式,顯然有意將Per diem排除於飛航員之薪資結構之外。被上訴人自七十二年間起,對於飛航員有給付以外站餐費為名之津貼,該項給付係以在外站停留時間為準,並區分東南亞、韓國、中東,美國、澳洲、歐洲、日本等不同地區,以早餐、午餐、晚餐及夜點等不同餐別標準核給費用予飛航員等情,核該津貼性質應屬差旅性質之膳雜費用無疑。又據被上訴人八十年二月八日申議書(下稱系爭申議書)記載:「主旨:擬修改空勤組員外站餐費之計算方式為Per diem之計算方式。說明:所謂Perdiem乃是給付外站餐費之計算標準。…經實際模擬作業後發現,採用外站餐費之計算方式必須根據飛航路線及當地時刻去應給付那一餐餐費,而對核帳人員因計算上頗為繁雜耗費較多人力;並且對電腦化之進行亦產生阻礙。…「註:80.3.4.運航本部向董座報告,董座同意以Per diem之計算方式取代現行外站餐費之計算方式」等語,堪認Per diem沿革確係自七十二年間起所實施依不同地區、不同餐別核給之「外站餐費」演變而來,僅為便利計而更改計費方式。故Per diem,係供給飛航員因執行飛航勤務、飛航訓練或經指派參加會議及課程時之膳雜費用。況依飛行員行政手冊規定,據以核付Per diem之總執勤小時數,就飛行勤務(Flight Duty)而言,係自於基地報到時起(起飛前二小時)至回到基地(降落後三十分鐘);於海外勤務(Overseas Duty)中之飛行訓練,則係自基地起飛前一小時,至回到基地(降落)止,飛航員除實際執行飛航工作外,尚可能涵蓋停留國外期間及機上輪休時間,於執行長途飛行勤務時尤然。上訴人提出之出勤班表記載Per diem時數,均較飛航時數高出數倍,益證核算Per diem之總執勤小時數,未能與飛航員實際執行飛航工作提供勞務之時數同視。飛航員停留國外期間,依飛行員行政手冊第4.4條規定,僅規範飛航員無意居住特約旅館,應將新的外站聯絡方式告知其他飛航員,以便聯繫突發班機取消或航班變更之情形,無需待命;不受被上訴人指揮監督,僅需保持聯繫。又不休假加班費乃雇主因勞工年度終結未休畢特別休假,所給與補償金錢,非勞工年度內工作之對價,且年終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非固定,受領金額非經常性,且無從判斷因被上訴人業務需要,致未能於已排定特別休假日休假之情事。再者飛行員行政手冊第6.1.3條規定:「NT Currency Devaluation Compensation(匯率補貼)」:「依據前三十日台幣美元之匯率,匯率貶值超過一:三十時,外籍飛行員將得到補償」,被上訴人僅有以新台幣支付之義務,係因考量新台幣兌換美金匯率貶值影響實質所得,為照顧外籍員工,使生活免受匯率影響,核屬恩惠性給與。上訴人請求依前開三項計算短領之七十七萬四千七百七十三元、二十萬六千七百五十七元、八十四萬七千三百十四元退休金,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因而廢棄第一審就差勤及應休未休假計算之退休金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改判駁回其訴,並維持第一審就浮動匯率計算退休金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經核於法無違。

查,系爭申議書記載:「所謂Per diem乃是給付外站餐費之計算標準。」、「註:80.3.4運航本部向董座報告,董座同意以Perdiem之計算方式取代現行外站餐費之計算方式」(見原審卷㈠三

五五、三五六頁)。其沿革確係自七十二年間起該公司所實施依不同地區、不同餐別核給之「外站餐費」演變而來,其本質仍應屬外站餐費,僅為便利計而更改計費方式而已。而從事本地訓練及模擬機訓練其性質與飛行任務相近,亦有膳雜等必要費用支出,原審認定此部分給付Per diem,難謂違背法令。另上訴人退休前之飛行員行政手冊第4.4條規定僅規範飛航員無意居住特約旅館時,應填寫外站聯絡表格,並應將新的外站聯絡方式告知其他飛航員,以便聯繫突發班機取消或航班變更之情形,旨在停留國外期間等候回程或既定新行程航班機取消或變更之通知,飛行員得自由活動,僅需保持可聯繫性而已,原審認屬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一項定義為「組員在地面毫無任何工作責任之時間」之「休息期間」,並無違誤。九十八年七月一日雖增訂第4.4.4條隨召隨到規定,此為上訴人退休後增訂,上訴人稱因接到電話指派其他航點支援另一飛航任務(見原審卷㈡七、四四、五一頁),尚無可適用,與聘僱合約第七條規定執行輔助性或協助性工作無涉。另被上訴人陳明飛航員薪津有本薪、……Perdiem等項目,稅捐主管機關亦認Per diem係屬差旅費用補貼,方得免予申報所得稅,稅捐主管機關一向從嚴認為Per diem非屬工資等語,並非自承Per diem係工資(見原審卷㈠三五○頁),上訴人就此部分尚有誤解。上訴論旨另就原審認定事實解釋契約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非有理由,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錦 美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四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