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再字第四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再字第四四號
- 再審原告
- 黃春生
- 訴訟代理人
- 許景鐿律師
- 再審被告
-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傅宗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分配結果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本院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五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五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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