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五號

請求拆屋還地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麗女王仁貴謝碧莉詹文馨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五號

抗告人
孫九仁

      孫兆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九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係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五日送達於抗告人孫九仁,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孫九仁居於原法院所在地不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同年月十五日止,即告屆滿。乃抗告人遲至同年月十九日始提出抗告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

次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抗告人孫兆明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久無收入,且名下無任何財產,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原法院則以:依稅務電子闡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孫兆明三年內每年均有銀行利息所得約新台幣四萬元,顯非全無財產,因認其聲請訴訟救助不能准許,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揆諸首開說明,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孫兆明雖謂伊所得較之聯合報刊載台南市最低生活標準為低,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云云,然抗告人亦自陳於第一審曾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支付委任律師之酬金,自難認其已釋明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情形。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孫九仁之抗告為不合法,孫兆明之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六五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