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九○號
- 再抗告人
- 莊焜明
- 再抗告人
- 蔡維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莫詒文律師
曹珮怡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一六四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相對人以相對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下稱長老教會總會)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最高意思機關,轄下設有相對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下稱北部大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下稱台北中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下稱七星中會)各中會、事工委員會等常置委員會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下稱馬偕基金會)等事業機構,而再抗告人為馬偕基金會第十五屆之董事長或董事,任期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六日屆滿,原應依馬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下稱馬偕基金會章程)第六條規定所訂程序,由長老教會總會及所屬各中會提名十五名候選人中選聘第十六屆董事,再由原任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詎莊焜明竟違背前揭章程規定,於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第十五屆董事長身分召開董事會,將未獲長老教會總會及中會提名之再抗告人莊焜明、蔡維孝、原裁定抗告人莊嘉信、黃通顯(下稱莊焜明等四人)及第三人李俊信、蔡清波同列候選人名單,使莊焜明等四人當選為第十六屆董事,並選任自己為董事長,已違反馬偕基金會章程,使具公益性之馬偕基金會脫離相對人之監督,將損害相對人、馬偕基金會或其轄下所屬機構之預算編列、基金管理及人事聘任等權益,而造成無可回復之重大損害及急迫之危險,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聲請裁定禁止再抗告人分別行使馬偕基金會第十五屆或第十六屆董事及董事長職權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該院准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渠等對於馬偕基金會第十六屆董事、董事長選任程序合法與否,及該董事、董事長得否合法行使職權,或第十五屆董事、董事長職權行使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有利害關係,且莊焜明未依馬偕基金會章程第六條規定選聘新任董事及推選董事長,已提出馬偕基金會章程、長老教會總會函文、馬偕基金會第十五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紀錄摘要等件為據,堪認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請求已為釋明。至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依相對人提出馬偕基金會章程所示該基金會之財產總額、董事會職權,及莊焜明在其第十五屆董事及董事長任期於一○一年六月六日屆滿後,仍以馬偕基金會董事長名義,簽核捐贈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馬偕醫學院等重要公文,可知相對人就其主張倘否准其假處分之請求,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並影響公眾利益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亦已為釋明。相對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台北地院准許相對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核無違誤等詞,因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就相對人部分之抗告(除再抗告人及相對人部分外,其餘未繫屬本院者,不予列載)。
按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法律關係,係指金錢請求以外,凡適於為民事訴訟之標的,於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皆屬之。本件馬偕基金會之董事、董事長,於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均得行使法定之權利,相對人對再抗告人得否合法行使馬偕基金會第十六屆董事、董事長職權,及彼等行使第十五屆董事、董事長職權有所爭執,為避免損害,使再抗告人暫時處於不得行使董事、董事長職權之狀態,而為本件之聲請,原法院因以上述理由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論斷,依上說明,經核於法並無違背。又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如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要件,法院即應准許之,與相對人嗣後因未依法院限期起訴裁定而提起本案訴訟,致遭法院撤銷假處分之聲請,係屬二事。再抗告意旨,徒以:相對人未提出本案訴訟,即無爭執法律關係存在,不符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云云,並以未繫屬本院且與原裁定無涉之「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授權爭議,指摘原裁定不利於己部分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二項、民法第六十二條等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又再抗告人所提本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一號裁定,係再抗告程序中所提出之新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院不得斟酌,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