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一號
- 上訴人
-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佩芝
- 訴訟代理人
- 洪東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韋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方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義斌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稻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四年九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建上字第
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駁回其第一審之反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與上訴人簽訂營建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承攬其企業總部大樓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總工程款(含稅)新台幣(下同)十億六千萬元,並契約簽訂前或簽訂後之設計圖說變更差異部分,均在承攬工程款總額不變(即變更設計後追加減為零)之原則下進行價值分析檢討。惟上訴人遲不依約進行檢討,致伊完成之工作總量明顯大於系爭契約原定數量等情。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一條、及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追加工程款共一千六百四十四萬六千三百三十七元,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並就上訴人之反訴,以:系爭工程因變更設計追加減工程結算之結果為應加帳,上訴人並無溢付款之情,其反訴請求伊退還工程款,顯然無稽等語置辯。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至遲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即收受簽約前之變更設計圖說,經兩造納入估算合約總價基礎後,其同意以合約總價承攬,自不得再就所謂合約前變更設計部分請求追加工程款。依系爭契約約定,伊變更設計須取得被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未與伊達成追加工程款數額之合意,即依變更設計圖說施作,應認其已同意不請求追加工程款。況被上訴人主張之追加工程款佔合約總價僅不及百分之二,依工程慣例,自不得請求給付等語,資為抗辯。另於第一審提起反訴,主張:系爭工程因變更設計追加減工程,經結算工程款,被上訴人尚溢領六百七十萬八千一百六十五元等情,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返還,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本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反訴勝訴之判決,改判命上訴人給付一千六百四十四萬六千三百三十七元本息,並駁回其反訴,無非以:上訴人就系爭工程提供第一次設計圖說(下稱投標圖說),被上訴人據以報價得標,嗣上訴人再提出符合相關法規之設計圖說(下稱合約圖說),持以申領建造執照,兩造始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總工程費用(含稅)十億六千萬元,工程範圍以合約圖說為準,且因當時兩造未針對合約圖說檢討修正原決標價額,而於系爭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約定日後在總工程款不變(即變更設計後追加減為零)原則下進行價值分析檢討,及日後再協調排煙窗系統工程價值等情,為兩造不爭之事實。
至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一項,就系爭契約簽訂後之變更設計部分,約定在合約總價不變(即變更設計後追加減為零)原則下進行價值分析檢討等語,亦有系爭契約為憑,堪信屬實。依系爭契約第二條第二項「工程範圍:土木建築工程……、及其他相關工程範圍(詳邀標估價說明書、估價單、設計圖說……乙方(即被上訴人)報價書……),本工程係以總價承包方式計價,故雙方同意本工程之工程範圍,如報價與往後設計圖面、施工說明、設計數量、設計廠牌有差異,追加減或變更工程項目時,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共同協議以符合規格之同級品廠牌,以不加減承攬總價之方式,進行價值分析檢討後,依承攬價金完成約定工作……」、第三條第一項「履約標的總工程費為含稅價十億六千萬元(以下稱價金總額)……本契約為總價契約,施工中甲(即上訴人)乙雙方皆不能變更設計。如甲方有涉及成本變動之變更設計發生時,在承攬價金總額不變、不影響建物結構及施工安全、不影響建物使用功能及建築師設計理念的前提下,由甲方於一個月前提出變更設計後追加減為零之變更工項或工程材料或施工方式,經甲、乙方雙方秉持誠信原則共同檢討後,由乙方施工。在任何情形下,甲方所支出之總工程費含稅價均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第四條第一、二項「契約所附乙方供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文件中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經甲方委任之建築師確認後,甲乙雙方進行價值工程檢討後,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第二十六條「本合約附件計有邀標估價說明書、裝修說明、設計圖(係變更設計後之施工圖,非乙方原估價圖)……」等約定觀之,兩造合意就投標圖說與合約圖說差異部分(下稱合約前變更工程),及合約圖說與施工期間變更設計圖說差異部分(下稱合約後變更工程),均應在承攬價金總額不變(即變更設計後追加減為零)原則下進行價值分析檢討。釋該約定真意,乃因變更設計所致工程價值之追加、追減結果應趨於平衡,即上訴人指示變更設計,致工程價值有所增加或減少之結果,應足以維持承攬價金總額不變。準此,上訴人既不爭被上訴人已完成系爭工程,惟雙方尚未就合約前、後變更工程進行價值分析檢討之事實,則被上訴人如能證明依合約前、後變更工程核算工程價值追加、追減後,其價值高於合約總價,自得本於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工程款。綜觀新北市建築師建築公會、郭炳宏(美國南加大建築碩士)、台灣建築學會等鑑定之結果,認系爭工程有如附表所示各工項及金額之加減帳,加減結算為應加帳一千四百三十九萬零八百五十二元,加上系爭契約約定按比例一式計價之勞工安全設備費等及加值型營業稅,總計共一千六百四十四萬六千三百三十七元。至「景觀變更工程-舖面變更、圍牆變更」(下稱景觀舖面圍牆工項)部分乃系爭工程取得使用執照後,再申請雜項執照所施作之工項,兩造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審訴訟中)簽訂協議書,於該協議書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約明「除本協議書第三條所述外,本營建契約之全部未付工程款項,雙方同意保留九百七十四萬九千八百五十五元作為本協議書第二條所示圍牆及步道工程之施作。前項保留款……保管,嗣於圍牆及步道工程施作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時,同意由乙方(即被上訴人)逕行出具使用執照影本向保管人領取保留款……」,即被上訴人同意以上開數額施作此變更工程,上訴人則自系爭契約應付工程款中先保留同額用以支付該工項部分之工程款,嗣被上訴人完成該部分工程,並領取上開保留款完畢,該工項不在本件訴訟加減帳工項範圍。又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景觀舖面圍牆工項工程款之另件訴訟,與本事件所請求給付之標的債權不同,並非同一事件等情,有協議書及該另件訴訟判決書可稽,上訴人抗辯:本件應將景觀舖面圍牆工項納入減帳,被上訴人擴張計入該工項工程款之請求,有同一事件更行起訴之情形云云,均非可採。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工程部分之承攬報酬一千六百四十四萬六千三百三十七元本息,為有理由。上訴人反訴主張系爭工程追加減結果,其有溢付工程款,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溢領之工程款,則屬無據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解釋契約,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固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然而真意何在,仍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以為斷定之標準。查原判決以系爭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等約定內容,認定兩造合意就投標圖說與合約圖說差異部分(下稱合約前變更工程),及合約圖說與施工期間變更設計圖說差異部分(下稱合約後變更工程),均應在承攬價金總額不變(即變更設計後追加減為零)原則下進行價值分析檢討。果爾,兩造既已有以工程總價不變原則,進行追加減工程價值分析檢討之合意,縱未於工程完工前完成該價值分析檢討,是否即當然不再受該總價不變約定之拘束,尚非無疑;自應斟酌兩造訂立上開約款之意義及緣由、兩造曾就系爭工程進行追加減工程價值分析檢討之歷程及未完成之原因等,詳加推究,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乃原審見未及此,逕以系爭工程已完工,惟雙方尚未進行價值分析檢討之情,遽認被上訴人得就追加減工程結算價值高於合約總價部分工程款,請求上訴人給付,未免疏略。其次,被上訴人起訴時已將景觀舖面圍牆工項部分列為兩造合意減帳之工項,嗣雙方於本件訴訟中協議,約定被上訴人依上訴人新領得之雜項執照施作該項工程,被上訴人完成該工程後,以該工項已於系爭工程中減項取消,兩造新締協議書承作該工項為由,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該工項工程款(見一審卷㈠第四○頁、第一三四頁協議書第二條、一審卷㈡第一七七至一八一頁另件起訴書)。則兩造協議施作景觀舖面圍牆工項工程,真意究係取消原來之減項合意,回復系爭工程該工項,抑或維持系爭工程該減項之合意,協議另成立新承攬契約,另行計價付款?即有未明,洵待調查釐清。原審未察,未調查並說明其心證之所由得,徒憑協議書及另件訴訟判決書,逕謂景觀舖面圍牆工項非系爭工程之減帳工項,並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附表:原審認定之追加追減帳款┌─┬────────────────────┬──────┬──────┐│編│ 工程項目 │追加帳款 │追減帳款 ││號│ │(新台幣) │(新台幣) │├─┼────────────────────┼──────┼──────┤│⒈│「A棟1樓編號S1樓版變更S4樓版」 │ 48,974元│ │├─┼────────────────────┼──────┼──────┤│ │「E棟1樓消防水池編號g2樑(45*70)變更為 │ │ ││ │編號g2a樑(45*150)」、「E棟1樓消防水池 │ │ ││⒉│新增編號FS4樓版」、「E棟1樓消防水池新增 │ │ ││ │編號FS4版泥作粉刷工程」、「E棟1樓消防水 │ │ ││ │池取消編號FS4基腳4處」 │ 20,488元│ │├─┼────────────────────┼──────┼──────┤│⒊│「A棟編號FS2版厚度150cm變更為140cm」 │ 210,944元│ │├─┼────────────────────┼──────┼──────┤│⒋│「A棟1F新增排煙機手動啟動裝置10樘」 │ 25,408元│ │├─┼────────────────────┼──────┼──────┤│⒌│「A棟帷幕牆設計風壓變更提高」 │ 2,272,032元│ │├─┼────────────────────┼──────┼──────┤│⒍│「A棟帷幕牆工程保固期由3年變更為10年」 │ 350,000元│ │├─┼────────────────────┼──────┼──────┤│⒎│「A棟帷幕牆南、北向原鋁板帷幕變更為烤漆 │ │ ││ │玻璃帷幕」 │ 733,397元│ │├─┼────────────────────┼──────┼──────┤│⒏│變更預拌混凝土材料供應商 │ │ 2,718,372元│├─┼────────────────────┼──────┼──────┤│⒐│「洗窗機吊籠取消」 │ │ 557,015元│├─┼────────────────────┼──────┼──────┤│⒑│「因應95年5月9日VE第7次會議檢討所提出之 │ │ ││ │平衡方案(95年6月16日修正版)」 │ │ 889,649元│├─┼────────────────────┼──────┼──────┤│⒒│「低壓配電盤設備工程(全區盤體)」 │ 398,371元│ │├─┼────────────────────┼──────┼──────┤│⒓│「幹線及動力設備工程(A棟B1F-12F)變更」│ │ 537,491元│├─┼────────────────────┼──────┼──────┤│⒔│「高壓外管線變更工程(A棟B1F-12F)」 │ 551,124元│ │├─┼────────────────────┼──────┼──────┤│⒕│「台電受電室與自設變電站移位工程(A棟B1F│ │ │└─┴────────────────────┴──────┴──────┘┌─┬────────────────────┬──────┬──────┐│編│工程項目 │追加帳款 │追減帳款 ││號│ │(新台幣) │(新台幣) │├─┼────────────────────┼──────┼──────┤│ │)」 │ 555,801元│ │├─┼────────────────────┼──────┼──────┤│⒖│「照明(ABCDE棟)插座(A棟1-12F)增設設 │ │ ││ │備工程」 │ 335,311元│ │├─┼────────────────────┼──────┼──────┤│⒗│「E棟消防機房泡沬泵浦及餐廳管路工程增設 │ │ ││ │」 │ 249,966元│ │├─┼────────────────────┼──────┼──────┤│⒘│「水冷式冰水主機電壓380V變更為3300V(A棟│ │ ││ │B1F)」 │ 2,670,420元│ │├─┼────────────────────┼──────┼──────┤│⒙│「空調電表追加工程」 │ 81,610元│ │├─┼────────────────────┼──────┼──────┤│⒚│「A棟1F增設資訊及電話插座及A棟B1F增設電 │ │ ││ │視CABLE TRAY和電視線7C-2V」 │ 29,616元│ │├─┼────────────────────┼──────┼──────┤│⒛│「配電盤上方不鏽鋼滴水盤工程」 │ 325,876元│ │├─┼────────────────────┼──────┼──────┤││「二線式回路部分取消」 │ │ 172,419元│├─┼────────────────────┼──────┼──────┤││「高低配電箱更換廠牌」 │ │ 160,000元│├─┼────────────────────┼──────┼──────┤││「電視天線部分取消」 │ │ 42,891元│├─┼────────────────────┼──────┼──────┤││「大哥大設備工程取消」 │ │ 560,800元│├─┼────────────────────┼──────┼──────┤││「中央監控系統選用廠牌」 │ │ 56,202元│├─┼────────────────────┼──────┼──────┤││「誘導式風機部分取消」 │ │ 175,473元│├─┼────────────────────┼──────┼──────┤││「空調消音箱選用廠牌」 │ │ 86,092元│├─┼────────────────────┼──────┼──────┤││「A棟1F空調設備風管、冰水管部分取消(公 │ │ ││ │共走道除外)」 │ │ 1,091,585元│└─┴────────────────────┴──────┴──────┘┌─┬────────────────────┬──────┬──────┐│編│ 工程項目 │追加帳款 │追減帳款 ││號│ │(新台幣) │(新台幣) │├─┼────────────────────┼──────┼──────┤││「A棟帷幕牆推射窗數量及尺寸變更(取消推 │ │ ││ │射窗50*80*421樘、追加推射窗117*80*207樘 │ │ ││ │)」 │ │ 662,859元│├─┼────────────────────┼──────┼──────┤││「A棟帷幕牆配合消防逃生口追加推射窗1200*│ │ ││ │1400*182樘」 │ 1,814,540元│ │├─┼────────────────────┼──────┼──────┤││「1F入口雨庇鋁包板變更為鋁包板+玻璃」 │ │ 1,093,535元│├─┼────────────────────┼──────┼──────┤││「全區百葉及玻璃變更工程」 │ 191,967元│ │├─┼────────────────────┼──────┼──────┤││「A棟1F-2F(YS-Y8)玻璃帷幕背襯補強追加 │ │ ││ │工程」 │ 952,381元│ │├─┼────────────────────┼──────┼──────┤││「A棟B1F機房鋼板門變更為隔音門追加工程」│ 2,092元│ │├─┼────────────────────┼──────┼──────┤││「E棟屋頂水箱增加支承樑追加工程」 │ 26,207元│ │├─┼────────────────────┼──────┼──────┤││「E棟2F、年高低版分隔牆追加工程」 │ 362,295元│ │├─┼────────────────────┼──────┼──────┤││「A棟RF洗窗機基座補強追加工程」 │ 114,853元│ │├─┼────────────────────┼──────┼──────┤││「A棟、E棟RF管道間小屋追加工程」 │ 163,800元│ │├─┼────────────────────┼──────┼──────┤││「景觀植栽排水追加工程」 │ 166,459元│ │├─┼────────────────────┼──────┼──────┤││「A、E棟管道檢修門追加工程」 │ 436,000元│ │├─┼────────────────────┼──────┼──────┤││「A棟1F門扇追加工程」 │ 87,813元│ │├─┼────────────────────┼──────┼──────┤││「A棟1F員工休息室及中控室天花板追加工程 │ │ ││ │」 │ 8,633元│ │├─┼────────────────────┼──────┼──────┤││「A棟左右側陽台活動欄杆變更工程」 │ 19,716元│ │└─┴────────────────────┴──────┴──────┘┌─┬────────────────────┬──────┬──────┐│編│ 工程項目 │追加帳款 │追減帳款 ││號│ │(新台幣) │(新台幣) │├─┼────────────────────┼──────┼──────┤││「A棟精裝修變更工程(95年6月27日霸埔發- │ │ ││ │0065號備忘錄)」 │ 1,333,304元│ │├─┼────────────────────┼──────┼──────┤││「A棟1F花台結構變更追加工程」 │ 1,042,389元│ │├─┼────────────────────┼──────┼──────┤││「景觀變更工程-擋土牆變更」 │ 6,701,426元│ │├─┼────────────────────┼──────┼──────┤││「1F梯廳追加風管工程」 │ 45,223元│ │├─┼────────────────────┼──────┼──────┤││「1F-12F烘手機管線工程」 │ 516,336元│ │├─┼────────────────────┼──────┼──────┤││「8F增設橘紅色污排水管工程」 │ 69,340元│ │├─┼────────────────────┼──────┼──────┤││「A棟1F大廳兩側更換出風口形式工程」 │ 99,616元│ │├─┼────────────────────┼──────┼──────┤││「E棟增設雨水集水井工程」 │ 103,131元│ │├─┼────────────────────┼──────┼──────┤││「放流井及集水井(4M*4M*5M)追加防水粉刷│ │ ││ │工程」 │ 1,020元│ │├─┼────────────────────┼──────┼──────┤││「1F景觀樹穴排水工程」 │ 77,356元│ │├─┴────────────────────┼──────┼──────┤│ 小計 │23,195,235元│ 8,804,3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