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
- 抗告人
- 吳天阳
上列抗告人因與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國再字第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增至一百五十萬元。又同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一○三年度上國易字第一六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法院以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之。查該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未逾一百五十萬元,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再審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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