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七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吳謀焰吳光釗詹文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七號

抗告人
王耀彬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宗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三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理由

查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判決,對之提起上訴。原法院受命法官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七日準備程序期日諭知,本件上訴利益為抗告人可受分配額,命其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抗告人不服,於同年月十四日提起抗告,原法院嗣於一○五年二月三日以書面裁定,重申前旨,應視為抗告人已對之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本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七八二號判例意旨參照)。對於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則應就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觀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即明。所謂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自不得超過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本件相對人以同為執行債權人之抗告人為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司執助字第一一○三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三十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中,抗告人之債權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其訴訟標的為相對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相對人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茲抗告人對於為其敗訴之第一審判決聲明全部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自應為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全部。乃原法院竟以抗告人之分配額,據以核定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有可議。

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又抗告人抗告聲明雖請求撤銷原裁定,惟其案由及理由已表明係對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出抗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詹 文 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七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