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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20號

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福來盧彥如詹文馨周玫芳梁玉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120號

上訴人
吳憶建
被上訴人
吳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字第161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6月14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782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已於同年7月3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惟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2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