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再字第44號

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鍾任賜李寶堂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台再字第44號

再審原告
有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余富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再審被告
臺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月19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97 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7號判決(下稱397 號判決)確定部分,即關於駁回再審原告對於原第二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6 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命其給付再審被告新臺幣(下同)286萬8000 元本息之上訴部分(下稱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 款之情形,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係以:397 號判決廢棄發回之理由記載:原審既認現代仿製品非毫無價值,並就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現代文物部分,採認中興動產鑑價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鑑價公司)鑑定之損害金額(例如附表壹項次3、10、16、20、22至25 ,附表參項次…),足見前述文物倘確屬現代仿製品,亦顯非不得以鑑定方式證明其損害額,果爾,即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未合,原審援用上開規定,依中興鑑價公司鑑定損害額10分之1 ,定其損害額,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乃將原判決關此部分廢棄等語。惟附表壹乃再審被告請求再審原告賠償之明細,397 號判決認再審原告對該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但判決主文第一項記載廢棄發回部分,未包括原判決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被告286萬8000 元本息之部分,且主文諭知駁回再審原告對該部分之上訴,有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再審事由,為其主要論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 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查依397 號判決理由關於廢棄發回部分之記載,敍及附表壹項次3、10、16、20、22至25 部分,僅係例示原判決認定該部分為現代文物,既得採認中興鑑價公司鑑定之損害金額,則就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同為第一審原告)請求之其他廢棄發回部分之文物,倘亦屬現代仿製品,何以不得亦以鑑定方式證明其損害額,原判決就此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以中興鑑價公司鑑定損害額10分之1 ,定其損害額,因認其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而將該部分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調查。是確定判決理由並未認定再審原告就附表壹項次3、10、16、20、22至25 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且關於駁回其他上訴之理由,已記載「除前揭廢棄發回部分外」,並於主文諭示「上訴人其他上訴駁回」,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再審原告據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再字第4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