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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80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吳光釗楊絮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180號

再抗告人
陳文輝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

      鄧敏雄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周哲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3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14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104年度易字第 108號相對人周哲宇、葉海瑞(以下各稱周哲宇、葉海瑞,二人則合稱為相對人)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訴外人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美公司)因在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內,興建中泰花園公寓大廈住宅群(未辦保存登記),因出售或轉讓,致他人取得該住宅群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周哲宇係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欲以回購方式取得前開各房屋之事實上管領權,然因伊與其他部分住戶不願出售,周哲宇乃與葉海瑞、訴外人蔣炳正(即柏美公司99年10月 4日至同年月18日之登記負責人)共謀成立虛偽債權,由蔣炳正、周哲宇依序以柏美公司名義,簽發面額各新台幣(下同) 600萬元本票二紙、一紙,計三紙(下稱系爭本票)交予葉海瑞,葉海瑞憑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後,持本票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查封拍賣伊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之門牌台北市○○路0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暨其他不願出售事實上處分權住戶之房屋,致伊受有損害等情,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伊 600萬元本息。經臺北地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該院民事庭認再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訴,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系爭本票所載之債務人為柏美公司,且系爭執行事件所查封拍賣系爭房屋所有權係屬債務人柏美公司所有,再抗告人僅因受讓而取得該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並非因相對人系爭刑事案件被訴犯罪事實致個人私權受有損害之人,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刑事庭本應以判決駁回其訴,卻誤以裁定移送民事庭,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訴等詞。因而維持臺北地院所為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刑事被告之犯罪行為,而致其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個人權利,受有損害之人而言。不以直接因犯罪而受損害者為限,凡間接或附帶受有形或無形損害之人,在民法上對加害人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者,均得提起之。查系爭刑事案件認定周哲宇係柏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欲以回購方式取得前開各房屋之事實上管領權,然因再抗告人與其他部分住戶不願出售,周哲宇乃與葉海瑞、蔣炳正共謀成立虛偽債權,由蔣炳正、周哲宇以柏美公司名義,簽發系爭本票交予葉海瑞,葉海瑞憑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後,持本票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系爭房屋及其他不願出售事實上處分權住戶之房屋,足以生損害於法院對於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正確性及林麗花、陳登科、陳文輝(即再抗告人)、王乃云、康林鳳、施詩記、周秀章等人,有卷附系爭刑事判決可稽(見一審卷第6頁反面至第7頁系爭刑事判決犯罪事實㈠所示)。且相對人持虛偽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系爭房屋,雖再抗告人對於未辦保存登記之系爭房屋無法取得所有權能,然其因受讓取得該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為原法院認定之事實(詳原裁定理由之㈢所示)。果爾,能否謂再抗告人並非因前開犯罪事實而受有損害之人,自滋疑問,非無研求之餘地。乃原法院見未及此,遽以再抗告人並非相對人因系爭刑事案件被訴犯罪事實致個人私權受有損害之人,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不無違誤。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楊 絮 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80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