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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75號

請求返還建物改良費等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國禎黃國忠鄭純惠林金吾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75號

抗告人
林許麗鳳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長儀間請求返還建物改良費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再字第 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7款至第10 款情形之一,而未主張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應認其訴為不合法。本件抗告人主張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86 號及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5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惟並未主張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所致,揆諸前揭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難謂合法。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泛言其已表明再審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75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建物改良費等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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