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1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718號
- 抗告人
-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 年度選字第 7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5年度選字第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30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逾期並未補正,原法院因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