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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55號

當選無效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吳青蓉楊絮雲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855號

抗告人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規定甚明。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之規定即明。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抗告人對105年度選再字第1號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原確定裁定駁回,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抗告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因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55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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