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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11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蕭艿菁鄭純惠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911號

抗告人
陳蔡珠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曾阿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58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5月2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抗告狀所載住所高雄市○○區○○○街0○0號2 樓所在之警察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日,抗告人迄未補正,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抗告,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1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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