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聲字第6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簡聲字第66號
- 聲請人
-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再審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簡聲字第4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業經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本院 106年度台簡聲字第45號請求給付票款再審事件已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裁定終結,聲請人於106年11月7日具狀聲請承辦法官吳光釗迴避,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