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聲字第4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簡聲字第45號
- 異議人
- 黃鵬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7日本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以:原處分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5 月16日,對伊所聲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等情,駁回伊之核發系爭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其適用法規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 2條規定、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等語。查相對人於97年 5月16日對系爭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新竹地院竹北簡易庭認該聲明異議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經該簡易庭98年度竹北簡字第41號裁定以未繳裁判費,起訴不合法為由,駁回異議人之訴。雖異議人迭次不服,惟新竹地院於 101年5月2日及同年6月6日以101年度簡抗字第6號分別裁定駁回抗告及再抗告,並經本院於101年 8月22日以101年度台簡抗字第3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系爭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本院書記官駁回異議人本件聲請,經核尚無違誤。異議人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