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詐害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上 訴 人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參 加 人 鄭中平 被 上訴 人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賴建宏律師 參 加 人 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祥 參 加 人 程振隆 黃啟昌 陳梅堂 游源日 郭博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2年度重上字第295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799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6月30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