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

請求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蘇芹英滕允潔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

上訴人
大湖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阿月
被上訴人
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許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重上字第6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本文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60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1月14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798號裁定(下稱79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12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至上訴人雖對798 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均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不影響其上訴為不合法,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